民事诉状
来源:李全利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7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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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:欧某某,男,19XX年XX月XX日出生,汉族,住湖南省常宁市大堡乡檀山村檀山冲村民小组02号,居民。身份证号码:43042519XXXXXXXXXX。
被告:宋某某,女,19XX年XX月XX日出生,汉族,住莒南县相沟乡某村,居民。身份证号码:37132719XXXXXXXXXX。
诉讼请求
一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欧某某和被告宋某某离婚;
二、婚生女儿“欧小某”由原告抚养,被告支付抚养费;
三、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。
事实与理由
2004年原告与被告在佛山工作时认识并自由恋爱,2008年4月9日原被告在莒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,2006年7月29日生一女孩取名“欧小某”。因原告与被告性格脾气不和,常因琐事吵闹,双方发生矛盾后也无法沟通。2012年初,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,被告带着孩子离家出走,原告通过各种方法一直联系不到被告。现在原告对被告彻底死心,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。
为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,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特依据《婚姻法》和《民诉法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此致
莒南县人民法院
具状人:
二0一四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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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全利律师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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